1、捐资在20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者,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副理事长,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,在校内以建筑物、园林等基础设施或者院系为其冠名。
        2、捐资在5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者,可聘为基金会理事,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,在校内以实验室或会议室等为其冠名,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以讲席教授、研究基金、奖助学金等为其冠名。
        3、捐资在100万元以上者,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,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以讲席教授、研究基金、奖助学金等为其冠名,并颁发“大连交通大学教育贡献奖”。
        4、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,都刊登于《大连交通大学校报》专刊、《校友通讯》以及基金会网站上,并建捐资名册存档。
        5、对于部分捐赠项目,如奖教金、奖助学金、其他专项基金等,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,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。
        6、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及个人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,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,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,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优质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等权利。